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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吕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吕炉芳,刘红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055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中兴南路215号。负责人沈葵揆。被执行人吕炉芳,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现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刘红林,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吕炉芳、刘红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5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吕炉芳、刘红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5224.42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找暂无被执行人下落,本院虽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吕炉芳名下坐落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贤仕花园2幢106室的房产,但因非首轮查封而暂无法处置,此外经向辖区银行、车管等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相应银行存款余额可供执行,亦无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2执10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