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81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郭银昌与河南省林州市陵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银昌,河南省林州市陵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391号申请执行人郭银昌。被执行人河南省林州市陵阳镇人民政府。郭银昌申请执行河南省林州市陵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林建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