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山东道尔顿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奥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道尔顿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奥宇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28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道尔顿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49329*****。法定代表人:王秀,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奥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05094*****。山东道尔顿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奥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山东奥宇钢结构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山东道尔顿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75108元及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700元(保险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铁山审 判 员 王卫军代理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