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17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村凯与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村凯,罗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1727号之一原告:杨村凯,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珉,重庆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兵,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原告杨村凯与被告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杨村凯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村凯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村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25元,由原告杨村凯负担(已纳清)。审 判 长 王红玉代理审判员 陈永静人民陪审员 廖 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