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贺宗随诉被告冷方红、贺元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宗随,冷方红,贺元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868号原告:贺宗随,男,汉族,生于1961年6月17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冷方红,女,汉族,生于1981年3月1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贺元林,男,汉族,生于1980年12月6日,住四川省华蓥市。原告贺宗随诉被告冷方红、贺元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贺宗随于当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宗随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宗随撤诉。审判员 陆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