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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贺宗随诉被告冷方红、贺元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宗随,冷方红,贺元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868号原告:贺宗随,男,汉族,生于1961年6月17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冷方红,女,汉族,生于1981年3月1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贺元林,男,汉族,生于1980年12月6日,住四川省华蓥市。原告贺宗随诉被告冷方红、贺元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贺宗随于当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宗随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宗随撤诉。审判员  陆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