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柯小萍与柯早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小萍,柯早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42号申请执行人柯小萍。被执行人柯早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柯小萍与被执行人柯早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故对该案终结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余砚文审判员 曹中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艳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