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恢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徐钊与吴旭光、卢燕保、黄石市东风标准件厂、开发区汪仁镇天发模具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钊,吴旭光,卢燕保,黄石市东风标准件厂,开发区汪仁镇天发模具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226号申请执行人:徐钊,男,1990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大冶市汪仁镇徐斌村徐斌湾五组97号。被执行人:吴旭光,男,1976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大冶市汪仁镇黄石标准件五厂宿舍2号。被执行人:卢燕保,男,1954年4月7日生,汉族,住大冶市汪仁镇黄石标准件五厂宿舍2号。被执行人:黄石市东风标准件厂,住所地:大冶市汪仁镇王贵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卢燕水被执行人:开发区汪仁镇天发模具机械厂,住所地:大冶市汪仁镇马鞍山村。法定代表人:余名著,该公司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钊与被执行人吴旭光、卢燕保、黄石市东风标准件厂、开发区汪仁镇天发模具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旭光、卢燕保、黄石市东风标准件厂、开发区汪仁镇天发模具机械厂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2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余砚文审判员 曹中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海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