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09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续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720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续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4318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50元,被执行人续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续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续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全部案件款213180元及利息(从2016年11月16日起按月息2%计息至兑现完毕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50元,执行费3100元;全部案件款由执行担保人张某某自愿担保,于2018年6月1日前全部偿还完毕。本案执行费在被执行人支付最后一笔案件款时一并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0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骁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