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利与被执行人谢玉平离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利,谢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228号申请执行人周利,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三道镇组织村。被执行人谢玉平,女,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三道镇组织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利与被执行人谢玉平离婚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新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大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