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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晋城市万鑫贸易有限公司诉晋城市远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城市万鑫贸易有限公司,晋城市远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02民初45号原告:晋城市万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法定代表人:周重生,晋城市万鑫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刚,晋城市万鑫贸易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晋城市远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法定代表人:黄鸣。原告晋城市万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城市远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晋城市万鑫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晋城市万鑫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晋城市远东贸易有限公司已支付欠款4856元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城市万鑫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晋城市万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红英人民陪审员  王同富人民陪审员  田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艳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