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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3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德文与张有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3民初529号原告:李德文,男,195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张有津,男,195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李德文与被告张有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德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德文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