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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9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东莞市厚街弘扬装饰材料厂、深圳市金钜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厚街弘扬装饰材料厂,深圳市金钜安防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965号之一申请人:东莞市厚街弘扬装饰材料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西99号,组织机构代码为L6097995-4。经营者:沈银翠,女,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福泉市,系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诚,广东丰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香宝,广东丰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金钜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碧岭社区石夹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358817023N。法定代表人:杨明学。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莞市厚街弘扬装饰材料厂诉被申请人深圳市金钜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金钜安防技术有限公司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提供了等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据此对深圳市金钜安防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措施,现东莞市厚街弘扬装饰材料厂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深圳市金钜安防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东莞市厚街弘扬装饰材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金钜安防技术有限公司20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叶汉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 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