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执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小霞、张世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1039号张小霞,女,1968年8月19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西花苑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9XX****XX张世勋,男,住所地甘州区盛泰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1XX****XX张小霞申请张世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911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小霞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911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