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民初2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师志普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彦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2700号申请人: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铁柱,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杜彦斌。申请人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师志普、翟丹、乔海军、杜彦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杜彦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杜彦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二、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师志普、翟丹、乔海军、杜彦斌负担。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苗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叶勒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