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跃武申请执行杨军营、杨尚兵、杨棒、杨相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跃武,杨军营,杨尚兵,杨棒,杨相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235号申请执行人:张跃武,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杨军营,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杨尚兵,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杨棒,女,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杨相格,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张跃武申请执行杨军营、杨尚兵、杨棒、杨相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5124-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杨相格在中国农业银行合肥龙岗支行账户内的存款3429.61元、中国邮政银行汝州杨楼营业所账户内的存款4978.02元予以冻结。(2017)豫0482民初5124-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2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