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2执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跃武申请执行杨军营、杨尚兵、杨棒、杨相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跃武,杨军营,杨尚兵,杨棒,杨相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235号申请执行人:张跃武,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杨军营,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杨尚兵,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杨棒,女,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杨相格,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张跃武申请执行杨军营、杨尚兵、杨棒、杨相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5124-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杨相格在中国农业银行合肥龙岗支行账户内的存款3429.61元、中国邮政银行汝州杨楼营业所账户内的存款4978.02元予以冻结。(2017)豫0482民初5124-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2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