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雷毅、穆清芬、雷丹、雷梅申请雷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清芬,雷梅,雷丹,雷毅,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12号申请执行人穆清芬,女,195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申请执行人雷梅,女,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申请执行人雷丹,女,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申请执行人雷毅,男,199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被执行人雷勇,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雷毅、穆清芬、雷丹、雷梅申请雷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大方县人民法院(2014)黔方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雷勇赔偿申请人损失98393.87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雷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债权未得以受偿,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雷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方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1执1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曾家学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