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栋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栋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91刑初60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栋,男,1993年11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中专文化,原系苏州可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务部员工,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2015年5月10日被抓获,同月15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2016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6〕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栋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决定中止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云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陈栋在苏州可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道公司)商务部工作期间,伙同他人骗取钱款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陈栋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告人陈栋、同案人胡某、谭某、邵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刘某1、张某、刘某2的陈述笔录,证人倪某、董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制作合同、收据,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工商登记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栋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从犯。提请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栋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陈栋在可道公司商务部工作期间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买家高价收购、冒充买家、政府给予扶持资金等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50万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3月,被告人陈栋伙同他人,采用上述手段,以转让关键词“中国五金建材电商城”需要制作诚信认证、APP、PC商城等业务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1制作费用共计人民币35万元。2、2014年2月至5月,被告人陈栋伙同他人,采用上述手段,以转让关键词“分期付款”需要制作诚信认证等业务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制作费用共计人民币9万元。3、2014年3月,被告人陈栋伙同他人,采用上述手段,以转让关键词“云某2”、“奇彩云南”需要制作微商城等业务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2制作费用共计人民币6万元。另查明,被告人陈栋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退出赃款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栋、同案人胡某、谭某、邵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刘某1、张某、刘某2的陈述笔录,证人倪某、董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制作合同、收据,证实被告人陈栋通过朋友介绍进入可道公司工作,2014年2月至5月,其在公司安排下伙同同事骗取他人钱款的情况。2、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栋归案及本案侦破的情况。3、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证实被告人陈栋退赃等情况。4、工商登记资料,证实可道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5、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陈栋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栋作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单位犯罪)。被告人陈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栋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陈栋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为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俊人民陪审员 王宏荣人民陪审员 苏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