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民特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熊建明、熊笔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建明,熊笔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特32号申请人:熊建明,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被申请人:熊笔君,女,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熊建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熊笔君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熊建明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熊建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熊建明撤回申请。审判员 周翔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舒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