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81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许丽波与周研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丽波,周妍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81执91号申请执行人:许丽波,女,1958年9月15日生,汉族,居民,中专文化,昆明市人。被执行人:周妍彤,女,1985年1月4日生,汉族,居民,大专文化,宣威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宣威市人民法院(2015)宣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许丽波申请执行周妍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218524元,申请执行费3178元。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身份信息错误,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381执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 敏审判员 王廷跃审判员 钱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天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