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吉林市金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许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金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许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480号原告:吉林市金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张淞滔,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帅,男,1973年9月1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许莉,女,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吉林市金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许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市金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金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市金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吉林市金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柏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