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治强与纪天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治强,纪天蛟,纪维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923号原告刘治强,男,199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纪天蛟,男,1994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纪维成,男,196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负责人孟卫东。本院在原告刘治强诉被告纪天蛟、纪维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治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XX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