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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3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述明与张成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述明,张成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兵0603民初637号原告:杨述明,男,1956年8月23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总场。被告:张成,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总场。原告杨述明与被告张成修理、重做、更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杨述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邮寄送达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房屋用水管理不善,致使原告的房屋自2012年以来多次漏水,被告于2014年时给原告维修过一次。2017年3月14日又出现严重的漏水现象,至2017年3月27日才逐渐变干,此次漏水导致原告房屋的前卧室顶刷漆大面积脱落、衣柜变形,客厅及阳台也有不同程度的渗水,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无法给出解决办法。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经审理查明房屋漏水的原因在于原、被告居住房屋的屋面防水工程需要修复所致,在春天化雪时,由于屋面漏水至被告家卫生间屋顶,通过卫生间水管道漏至原告家,造成原告房屋装潢及物品损失。楼房顶层屋面系居住在该单元楼共同业主的公共区域,所有的业主均应要承担维护与修复的义务,因屋面防水损坏而漏水的,维修费用应由居住在该单元的所有业主进行分摊,故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因漏水造成的装潢及物品损失,诉讼主体不适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述明对被告张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述明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解红玲二○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李丹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