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曾军与罗四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军,罗四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军,女。被执行人罗四美,男。申请执行人曾军与被执行人罗四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56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61841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相关财产情况;2、经向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罗四美在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劳动路平安村21号拥有住宅一套,该房屋目前已被查封,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罗四美所有的车牌为湘A2XX**的丰田牌汽车一辆,暂无工商登记信息;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购买了一万元理财产品,因未到期无法扣划。现申请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建良审判员 刘志清审判员 黄卫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正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