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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董亚青与安志远、南阳市源涛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亚青,安志远,南阳市源涛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田德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905号申请人:董亚青,男,1964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申请人:安志远,男,1969年4月12日生,满族,居民,现住河南省南阳市。被申请人:南阳市源涛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文化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孟,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田德才,男,1968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申请人董亚青与被申请人安志远、南阳市源涛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田德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董亚青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申请人董亚青以河北鑫诺邦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亚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安志远、南阳市源涛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田德才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三年。案件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申请人董亚青已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军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喻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