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181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2001年4月27日出生,农民。法定代理人李某1,系被执行人李某某之父。被执行人李某某抢劫罪一案的(2017)陕0582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已届满,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5000.00元,被执行人李某某之父李某1已代李某某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2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李某某罚金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宁审判员 苏 毅审判员 崔蕊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文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