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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文华、刘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华,刘明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319号申请人:王文华,女,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秀宇,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明智,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申请人王文华与被申请人刘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文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明智鲁A×××××小型轿车一辆及银行存款162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文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明智鲁A×××××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随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