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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5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顾立新与袁秀芳、计福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立新,袁秀芳,计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民初5755号原告:顾立新。被告:袁秀芳。被告:计福。原告顾立新与被告袁秀芳、计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秀芳、计福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立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580,000元(以下币种同);2、判令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以7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以48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以400,000元为本金自起诉日(2017年2月7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袁秀芳系案外人计某某妻子,被告计福系案外人计某某儿子。计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原告借款700,000元,约定借款于2016年2月5日之前归还,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五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当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履行了出借义务。2016年1月29日,计某某再次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于2016年4月29日前归还,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五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当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实际出借480,000元。2016年6月30日计某某再次向原告借款400,000元,约定于2016年7月30日归还。后计某某于2016年7月17日自杀身亡。原告认为其继承人应当归还借款及利息,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被告袁秀芳、计福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述事实,原告提交了借条、转账记录各三份、户口登记摘抄一份、证明一份等,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另查明,案外人计某某,1956年6月24日生,汉族,于2016年7月17日死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在案证据,案外人计某某向原告借款本金合计为1,580,000元,计某某理应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中,债务人计某某已于诉讼前死亡,两被告作为计某某的法定第一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计某某生前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1,5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请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放弃,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秀芳、计福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580,000元;二、被告袁秀芳、计福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分别以7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以48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以4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2月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20元,由被告袁秀芳、计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菁人民陪审员  王勤莲人民陪审员  吴慰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月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