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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马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4刑初49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1953年12月2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2016年6月2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0日被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6日被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由额尔古纳市公安局执行。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以额检公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9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酒后无证驾驶重庆陵力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额尔古纳市苏沁管委会沁园小区前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苏沁牧场楼区9号楼附近时,与沿中央街由东向西行驶的杜某驾驶的×××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被告人马某受伤、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6年6月21日,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黑骏司鉴中心[2016]呼鉴字第06112号法医毒物(乙醇)检验报告书鉴定,被告人马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1.61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2016年6月28日,经额尔古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额公交认字[2016]第007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马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归案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被告人马某的供述与辩解、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黑骏司鉴中心[2016]呼鉴字第06112号法医毒物(乙醇)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马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马某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马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雷宝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金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