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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30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江阴市恒瑞镍网有限公司与无锡太平洋集团有限公司、张友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恒瑞镍网有限公司,无锡太平洋集团有限公司,张友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3085号之一原告:江阴市恒瑞镍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铜岐镇桐安路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91136267J。法定代表人:徐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秋,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以宽,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太平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振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1360080367。法定代表人:许仲贤。被告:张友昌,男,195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恒瑞镍网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太平洋集团有限公司、张友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恒瑞镍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恒瑞镍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630元,合计1280元,由原告江阴市恒瑞镍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舒秀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