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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李沛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李沛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904376991M。负责任:赵宏,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沛霞,女性,1978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李沛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沛霞现有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渝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