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3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广飞与刘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飞,刘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615号原告张广飞,男,汉族,1979年8月4日出生。被告刘文,男,汉族,1975年12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飞诉被告刘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飞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广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广飞撤回对刘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张广飞负担。审判员 马清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俊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