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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3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广飞与刘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飞,刘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615号原告张广飞,男,汉族,1979年8月4日出生。被告刘文,男,汉族,1975年12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飞诉被告刘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飞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广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广飞撤回对刘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张广飞负担。审判员  马清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俊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