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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辖终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线电缆分会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线电缆分会,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荣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辖终4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线电缆分会,住所地上海市军工路1000号。负责人:魏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蒋锡培,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张希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线电缆分会(以下简称电线电缆分会)因与被上诉人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集团)、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荣誉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2民初29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本案系侵权之诉,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在宜兴市,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电线电缆分会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电线电缆分会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电线电缆分会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本案没有进入实体审理,无法认定侵权发生在宜兴。2、远东集团的法定代表人蒋锡培为宜兴市人在常委会委员,此案不宜由原审法院管辖。3、其诉讼主体不适格。其不具备法人资格,也无诉讼主体资格,应裁定驳回本案原告远东集团、远东公司的起诉。被上诉人远东集团、远东公司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本案系远东集团、远东公司提出的侵权之诉,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在宜兴市,即原审法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远东集团的法定代表人蒋锡培的个人身份并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成立。至于电线电缆分会上诉提出的其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内容。原审所作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  审 判 长  毛云彪代理审判员  王俊伟代理审判员  韦 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雁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