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恢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宋广丽与孔庆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广丽,孔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恢82号申请执行人宋广丽,女,1976年8月30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榆林镇榆树村。被执行人孔庆国,男,1975年12月1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团结街道。申请执行人宋广丽与被执行人孔庆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恢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建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