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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2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肖传益与汤孝儒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传益,汤孝儒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480号原告:肖传益,男,195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被告:汤孝儒,男,195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肖传益诉被告汤孝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肖传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个人诉权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传益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肖传益负担。审判员  姚永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