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2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肖传益与汤孝儒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传益,汤孝儒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480号原告:肖传益,男,195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被告:汤孝儒,男,195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肖传益诉被告汤孝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肖传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个人诉权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传益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肖传益负担。审判员 姚永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