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魁与焦义、吴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魁,焦义,吴金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2097号原告:陈魁,男,198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界首市。被告:焦义,男,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吴金虎,男,汉族,1987年7月4日,住太和县。本院在审理陈魁诉被告焦义、吴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魁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魁负担。审 判 长 高鹏飞审 判 员 马治国人民陪审员 李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帅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