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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魁与焦义、吴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魁,焦义,吴金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2097号原告:陈魁,男,198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界首市。被告:焦义,男,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吴金虎,男,汉族,1987年7月4日,住太和县。本院在审理陈魁诉被告焦义、吴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魁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魁负担。审 判 长  高鹏飞审 判 员  马治国人民陪审员  李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帅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