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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海龙与山东丞华文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龙,山东丞华文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468号原告:王海龙,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山东丞华文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xxx。法定代表人:李东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民,山东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华,山东源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海龙与被告山东丞华文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王海龙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海龙负担。审判员  位小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婧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