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1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初509号原告贺某某,女,199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某某县某某某乡某某某村。委托代理人白某,男,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被告苗某某,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某某县某某某乡某某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