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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财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金存与安康市秦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朱杰、张成凤、朱勇、朱烨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金存,安康市秦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朱杰,张成凤,朱勇,朱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财保83号申请人刘金存,女,回族,1963年6月4日出生,住汉滨区兴。被申请人安康市秦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勇。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大桥路43号。被申请人朱杰,男,汉族,1962年1月29日出生,住汉滨区巴山中路。被申请人张成凤,女,汉族,1959年9月27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巴山中路。被申请人朱勇,男,汉族,1957年9月14日出生,住汉滨区金州南路。被申请人朱烨,女,汉族,1986年2月1日出生,住汉滨区巴山中路。申请人刘金存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康市秦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及租金予以保全。申请人已经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安康市秦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安康市兴安地产秦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康市汉滨区大桥路43号的房屋(证号:B3##100-00-43-0)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周 宏人民陪审员  赵莲华人民陪审员  王当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