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民初2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2452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鲁班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均城,三台县潼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菊河乡。被告:李某乙,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鲁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正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