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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建通与王书霞、刘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通,王书霞,刘汉刚,潘宜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1163号原告:杨建通,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宜阳县。被告:王书霞,女,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宜阳县。被告:刘汉刚,男,成年,汉族,住宜阳县。被告:潘宜君,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原告杨建通与被告王书霞、刘汉刚、潘宜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建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杨建通负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