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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11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赵艳秋与王友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艳秋,王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311执32号申请执行人:赵艳秋,女,1954年9月26日,汉族,农民,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河东村3组261号。被执行人:王友忠,男,195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陈家村。本院在执行(2017)辽0311执32号一案中,经查土地、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已近180天,经申请人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311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军审判员 : 孙 聪审判员 :孙英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 蒋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