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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孙鹏与昆明贵山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鹏,昆明贵山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831号原告:孙鹏,男,1988年8月27日出生,满族,住昆明市盘龙区。委托代理人:张文涛、王瑞星,系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贵山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青龙山(金殿)6幢。法定代表人:黄伟培,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舟、马明辉,系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鹏诉被告昆明贵山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鹏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昆明贵山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鹏撤回对被告昆明贵山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3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36.50元,由原告孙鹏承担。审判长  范文敏审判员  王 群审判员  涂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