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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元与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638号原告:张元,男,汉族,工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雷蕾,女,汉族,干部。系原告张元之妻。被告: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正。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群力,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元与被告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张元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元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元负担。审判员  支文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