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州福都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宏伟、河南万博达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福都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宏伟,河南万博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228号原告:郑州福都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郑港七路与郑港六街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卢增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煌,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闯,男,公司员工。被告:王宏伟,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河南万博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福寿街16号11层11051号。法定代表人:王宏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郑州福都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宏伟、被告河南万博达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郑州福都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郑州福都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福都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32元,减半收取计666元,由原告郑州福都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赵妙金书 记 员 慎丽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