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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申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曲周县中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曲周县中医院,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3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曲周县中医院,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光明街南头。法定代表人:温银山,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男,该院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平纪,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8号26、27层。法定代表人:熊先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鹏飞,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金,女,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曲周县中医院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8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曲周县中医院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十项之规定申请再审。理由:一、我院法定代表人是温银山,但一审判决却将法定代表人写为“杨振旗”,系认定事实错误。二、我院及法定代表人温银山没有收到过一审法院的传票及其他诉讼文书,一审法院也未将传票公告送达,而是以我院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认定了金融租赁公司提供的证据,作出了缺席判决,剥夺了我院抗辩、质证和参加诉讼的权利,审判程序违法。三、一审判决未经合法送达我院即进入执行程序,使我院面临被非法执行的危险,程序违法。金融租赁公司提交意见称,我公司与曲周县中医院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对联系地址和联系人有书面约定,在融资租赁合同第14条明确约定了送达问题,签订本合同后曲周县中医院从未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公司其送达地址发生变化。一审法院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将本案相关法律文书依法予以了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将该地址视为送达确认地址。根据上述约定,一审法院对曲周县中医院依法进行了送达,实为送达成功,曲周县中医院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了参加诉讼的权利,法院作出缺席判决符合审判程序。一审判决生效后,曲周县中医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义务,我公司依法申请执行,符合法律程序,并未剥夺对方的任何权利。曲周县中医院所提的一审关于法定代表人认定的问题,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本案中法定代表人认定问题并非本案重要法律事实,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并未产生影响。本案适用法律正确,轻微缺陷达不到再审标准。曲周县中医院的再审理由没有根据,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再审情形,原审判决在实体和程序上均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曲周县中医院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四条明确约定了地址和通知、联系人。一审法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两次向曲周县中医院的注册地、也是双方约定的送达地址和联系人送达传票、起诉状等应诉材料,第一次无人签收退回,第二次向负责人送达被拒收。同时,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冻结了曲周县中医院的三个银行账户,其中包括一个合作医疗账户,至此,曲周县中医院既没有与一审法院联系,也未参加2017年1月16日的开庭审理。一审法院缺席判决后,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曲周县中医院的负责人送达民事判决书和上诉须知。法律规定,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和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法院才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曲周县中医院的注册地在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光明街南头,一审通过法院专递向该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符合法律规定,曲周县中医院不到庭应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在一审判决生效后申请再审,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推翻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一审判决虽将曲周县中医院的法定代表人误写为杨振旗,但不足以推翻一审判决认定曲周县中医院拖欠金融租赁公司租金的基本事实。因此,曲周县中医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曲周县中医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钟爱莉审判员  王 燕审判员  李光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