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6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执行曾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6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曾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陈某某申请执行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62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信爱民审判员 何汝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时文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