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小斌、XX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斌,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755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斌,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被执行人:XX,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本院在执行王小斌与XX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中,因未发现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毛雷审判员 张昕艳审判员 李 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