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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小斌、XX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斌,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755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斌,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被执行人:XX,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本院在执行王小斌与XX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中,因未发现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毛雷审判员  张昕艳审判员  李 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