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1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黑某某与被告韩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某某,韩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1民初466号原告黑某某,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告韩某某,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黑某某与被告韩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黑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黑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黑某某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黑某某承担。审判员 常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