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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1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黑某某与被告韩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某某,韩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1民初466号原告黑某某,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告韩某某,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黑某某与被告韩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黑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黑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黑某某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黑某某承担。审判员  常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