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郑红旗与李伟、刘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红旗,李伟,刘永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2391号原告:郑红旗,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被告:李伟,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玉田县,现下落不明。被告:刘永春,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原告郑红旗与被告李伟、刘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李伟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同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逾期未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审 判 长 马宏坤人民陪审员 刘 帆人民陪审员 郭丹丹二0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昱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