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5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徐守义与张立东、张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守义,张立东,张铁军,马艳霞,张浩,蔺克银,商丘市财富物流有限公司,商丘市财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022号原告徐守义,男,汉族,1951年5月1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张立东,男,汉族,1986年11月13日出生,住睢阳区,身份号号:411403198611136316.被告张铁军,男,汉族,1971年6月3号出生,住梁园区。被告马艳霞,女,汉族,1978年12月6号,住址同上。被告张浩,男,汉族,1968年5月1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蔺克银,男,汉族,1969年5月12日出生。被告商丘市财富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市区住所平原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张浩。被告商丘市财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区住所平原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马艳霞。原告徐守义诉被告张立东、张铁军、马艳霞、张浩、蔺克银、商丘市财富物流有限公司、商丘市财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丽影 来源:百度搜索“”